[iii]笔者认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系统地考察高级人民法院的所有发布抽象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对于享有领导权和执政权的中国共产党而言,如何确定违宪责任的主体、内容和追究程序,无疑是健全宪法监督机制的过程中应予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其三,国家指导思想中的党的领导,写于序言第7自然段。
一是因为党的领导的内涵通常会影响乃至决定国家机构改革的内容。另一方面,序言中有关党的领导的规定几乎都是有所偏向和侧重的。在邓小平和彭真等人的决断下,最终只在序言中规定了国家指导思想。申言之,宪法载明的国家指导思想,原本为执政党的指导思想,最初由《中国共产党章程》确认,而后通过修改宪法的方式被确立为国家指导思想。进入 秦前红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党的领导 宪法 。
若以七八宪法第23条为据进行体系解释,还可发现中共中央委员会的提议内容只有任命而不含罢免,与七五宪法中的提议任免有所不同。在历经数次宪法修改,尤其是2018年修宪之后,党的领导在八二宪法中得以更为充分和明确地体现。[96]事实是,此后不久又提出了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以至可以大胆推测,如若修宪发生在中共十六大之后,或许更可能采用新的表述。
[49]参见《张闻天选集》编辑组编:《张闻天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97页。[30]据此,1918年苏俄宪法第一次规定了实行按劳分配原则这种说法(如胡锦光:关于世界近现代的立宪概况, 《学员之家(法律版)》1986年第3期,第56页)恐怕有误。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编:《陈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54页。[60]有论者后来谈到:当时出现了两场争论,一场是关于真理标准问题,另一场……是关于按劳分配问题, 实际上,这两场争论都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作了思想上的准备。
此时,毛泽东谈到:平均主义是使积极分子、平常分子向落后分子看齐, 抹杀熟练劳动与非熟练劳动之间的差别,也抹杀了勤惰之间的差别,因而降低劳动积极性,不利于增加生产的数量与质量。[73]4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基本形成《宪法修改草案》,有关劳动与分配的规定主要是:一方面,按劳分配规定本身的变动不大,第6条虽然拟删去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均有的不劳动者不得食,但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得到保留。
尽管如此,1957年,毛泽东发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继续表明他较看重的不是按劳而是分配:按劳固然是分配的标准,却非唯一或者主要标准,因为分配要在更大的政策背景下统筹考虑,做到有所侧重又能兼顾各方面利益。参见《胡乔木文集》编辑小组编:《胡乔木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665页。[54]毛泽东彼时表示:我们……(要)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本文旨在揭示按劳分配经由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述与概括之后,移译、形成与确立的中国化历程。
[40]由此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当毛泽东称五四宪法是以自己的经验为主,也参考了苏联和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 [41]他是将以自己……为主作为参考苏联和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的前提条件。[16]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19、467页。[20]到1958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使用的仍然是按劳取酬。正因如此,前文未将它们纳入总结范围。
第十章公民之基本权利及义务中的第118条(该章首条)第1款规定:苏联公民有劳动权,即有权取得有保障之工作以及按其劳动数量质量发给之报酬。[75]修宪后,有论者专门介绍第6条分成两段了,并回忆为了将它字修改得确切,反复搞了好几天。
[4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见前注[23], 《毛泽东文集》(第6卷),第326页。这表明,按劳分配被宪法规定为基本的分配原则和分配制度的主体,它不仅是一个重要的政治经济(学)概念,也是一个不应忽视的宪法(学)概念。
[24]同上注,《毛泽东文集》(第6卷),第437页。(二)按劳分配正式入宪 尽管五四宪法没有规定按劳分配内容,但在工业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按劳分配的实践探索已然展开。另一方面,对于劳动者要普遍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更要给予奖励),对于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者则同时要使其树立国家主人翁的劳动态度。[14]这段论述,一面在理论上较为深入地剖析和批驳了绝对平均主义,一面也承认了彼时革命战争条件下分配中存在的平均化实践。而按劳分配在成为通行中译后,历经曲折于1975年实现入宪。[32]同上注,第61、68-70、98-99、145-149页。
[1]从宪法学视角考察这一概念,既能使我们对其本身的数度浮沉有更为清晰的认识,亦构成重新观察与思考我国宪法史上若干问题的独特契机。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就可使劳动者既能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对应报酬,又能获得比较充分的发展才能的条件,以达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所指的从思想上要求、从物质利益上鼓励劳动者尽其所能。
[62]况且,哥达纲领批判》正是深刻批判了论敌所谓的平等的权利、公平分配劳动所得,马克思还在《共产党宣言》中痛斥了鼓吹粗鄙的平均主义的原始空想(也是反动的)社会主义,恩格斯也在《反杜林论》中对于激进派的平均主义社会主义进行了严厉批判。魏众等,见前注[1],第5页。
[25]其中,全面参考的主要是苏俄宪法、苏联宪法和以罗马尼亚、波兰、东德、捷克斯洛伐克为代表的人民民主国家的宪法。摘要: 按劳分配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多有论述的重要政治经济概念,也是不应忽视的宪法概念。
[21]由此,按劳分配取代了各取所值/按劳取酬,正式成为社会主义社会分配原则的标准中译,并沿用至今。由此,按劳分配之外分配方式的存在及其地位得到明确肯定,其间的关系被表述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以下简称‘主体—补充表述)。在毛泽东所称较新的罗马尼亚和波兰两国宪法中,1936年苏联宪法上述三条相关规定皆有所反映,并且无论内容还是所处章节位置都高度相似。[14]可见东北书店编:《毛泽东选集》,东北书店1948年版,第552-553页。
[23]由此,随着经济开始全面恢复与发展,过去刻意抑制收入差别的政策得到适当松绑,不再是整体抑制分配,转为要求限高。与之相关,规定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者应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既要使劳动者按照他们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应得报酬,又要为他们发展才能尽可能创造条件。
与此同时,作为宪法规范,按劳分配的原则也历经了多次起落:从未能纳入《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到1975年实现入宪,从七八宪法和八二宪法继续加以规定,到1988年首次修宪时即已纳入考虑的范围,从1993年修宪时被认为可以进行宪法解释,到1999年修宪时被修改。事实上,马克思说的是,在阶级还没有彻底消灭之时,在劳动还没有从生存手段变成人们第一需要、变成为着社会谋福利的志愿劳动之时,只能实行按自己的劳动来领取工作报酬。
这固然是因为宪法第6条的修改发生在1999年,此后便再无更改,但另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则在于按劳分配作为宪法原则在相当长时期以来较少获得关注,以至于前述中共十六大报告即已正式提出并被十七大、十八大报告沿用的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至今未在宪法学教材中得到反映。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其第一章社会结构中的第11条规定:苏联之经济生活,受国家所定国民经济计划之决定及指导,以期增进社会财富,一贯提高劳动民众之物质及文化水准,巩固苏联之独立并加强其国防能力。告别了曾经误以为是社会主义基本特征的计划经济之后,如今的中国已不再追求纯而又纯的公有制和单一的按劳分配,但是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本身都未被抛开,而仍然构成我国现行宪法的重要内容。[59]参见评论员:坚持贯彻按劳分配政策、特约评论员:贯彻执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特约评论员:坚持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载《人民日报》1978年3月27日、5月5日、9月28日,均为第1版。更重要的问题是:一方面,宪法学教材脱离现实地认为按劳分配为主体是指在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的按劳分配收入在个人收入总额中占主体地位和整个社会分配方式的主体是按劳分配。
[82]事实是,胡乔木此前曾谈到:我们近年对于社会主义的认识发生重大变化,像按劳分配就相对于《哥达纲领批判》中的设想,其实质再三改变,突出表现为承认了非按劳分配仍有存在的需要。[45]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3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546页。
这意味着:‘不劳动者不得食这个社会主义原则已经实现了。这场大讨论产生的《贯彻执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一文,曾被邓小平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文同时加以肯定,[60]被誉为(都)是马克思主义的文章。
三、浮曳:按劳分配的地位确立与迅速动摇 (一)七八宪法与按劳分配大讨论 1977年初,《人民日报》刊文批评过去在劳动与分配问题上的错误言论与做法。半年后,他汇报的主要修宪内容包括拟规定按劳分配为主、多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